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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有时效限制吗?

发布机构:人社局 索引号:rsj1/2025-00067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25-06-19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问: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问: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需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2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3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4确认劳动关系的;

5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问:仲裁委员会完成调解协议审查的法定期限是多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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