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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机构:人社局 索引号:rsj1/2025-00131 来源:县人社局 时间:2025-11-20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一、参保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程序

城乡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乡镇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基础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养老保险费年度缴费期限为当年1月初至12月底,参保人员可以人民币形式缴纳、或利用手机缴费app缴纳。对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当年度缴费补贴。

三、保费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于正常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领取时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对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参保人可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补缴提高当前年度缴费标准的,按最终个人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补缴未缴费年度或提高已缴费年度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对达到国家规定的侍遇领取年龄但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参保人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参保人待遇核定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参保人完成当年正常缴费后,其亲友(夫妻不可互相资助)或公益组织可自愿为其额外缴纳一笔保费,资金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直接提高未来养老金待遇。资助档次不超过参保地最高缴费档次(甘肃省2025年最高缴费档次为5000元);个人资助仅限资助当年正常缴费,补缴往年费用不适用此政策;资助金额不享受政府补贴,但可与当年正常缴费及缴费补贴叠加。

(三)政府补贴

1.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3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2500元--3000元的补贴90元;4000元的补贴120元,5000元的补贴150元。

2.县级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300—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600—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25元;4000元的补贴40元,5000元的补贴50元。

四、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待遇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后继续发放。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无中断的、持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到乡镇办理初审,后由县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基础养老金+市级基础养老金+县级基础养老金+动态养老金(65岁以上)+多缴养老金(连续缴费16年以上)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以上项目合计领取,以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五、个人账户继承和关系注销

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乡镇经办机构申报,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办理注销养老保险手续,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六、丧葬补助

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制度衔接和关系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八、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范围:①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②服刑期间违规领取待遇;③死亡人员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对已经出现违规领取的,其领取人或直系亲属应主动申报,足额清退违规领取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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