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加入收藏 登录 注册 甘肃政务服务网-武山
应急局

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yjglj1/2024-00090 来源: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11-07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序号

执法事项

名称

执法事项类型

执法部门

执法领域

实施层级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县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3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4

对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违反规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改)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6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7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8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9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10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2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3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15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16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验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8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9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2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2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24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5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8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9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0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1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33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4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35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37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38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39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40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变更有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41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3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44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4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46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47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48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49

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50

对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51

对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52

对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53

对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54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57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58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59

对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6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六条:“……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61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6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69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0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1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7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9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8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81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标准规程,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预案未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84

对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86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87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88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89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9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9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92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5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6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97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981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99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2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3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04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0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06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7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108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109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11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12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113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14

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115

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116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117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118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119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120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21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22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23

对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124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125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26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27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28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9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31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132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133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134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6

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137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38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9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0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41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42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43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44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145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46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7年3月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147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548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149

对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0

对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令第4号发布)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对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152

对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15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154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155

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156

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5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8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5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16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6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6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16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164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65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6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68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69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70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71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72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17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4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75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176

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177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178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179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80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181

对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82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83

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84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85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86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87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8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9

实施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190

实施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191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2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193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4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195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96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197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7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00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01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0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3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204

对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05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06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207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08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209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210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机关决定。”





211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12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13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214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215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216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21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18

对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库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219

对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22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221

对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222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223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224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225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2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27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28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29

对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0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1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23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有关安全距离、爆破方式、开采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废石场、电气设备、防汛应急、测绘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4

对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235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设施设备检维修改作业前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236

对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237

对企业内部及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238

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239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40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241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24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4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安全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4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漏报、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245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46

对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47

对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48

对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49

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250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253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54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55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57

对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258

对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259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60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61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63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264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26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29日通过 2016年5月21日修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6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29日通过 2016年5月2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7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

县级



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29日通过 2016年5月21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68

对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29日通过 2016年5月21日修正)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6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2016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或者档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七)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八)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九)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




270

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15年1月修订)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71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72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273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15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74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275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76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27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278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79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280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281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82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28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84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285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286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7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288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289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9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291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市县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292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2015年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93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

县级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