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命令如下:
二、严格管理野外用火。
各级林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划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域。
各级林长要在责任区域内常态化开展巡林防火督查,严格落实入山检查、日常巡护等制度,特别在重要时间节点,加密巡林频次,严格进山人员管理,在林区草原区要道、旅游景区、林区墓葬区等重要、敏感地域设立防火检查站,杜绝火种进山入林。
要严格执行巡山检查制度和扫码进山制度,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严格农事用火、生产用火审批。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对违反禁火命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
要创新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方式和手段,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进景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宗教场所活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改变传统用火习惯和祭祀陋习。要多措并举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全民宣传教育,持续组织开展多形式、全方位、深层次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政策和知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大力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森林草原防火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火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