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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机构:统计局 索引号:tjj1/2025-00054 来源:武山县统计局 时间:2025-08-12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统计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适用于下列统计活动。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指国务院,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由上述五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范的范围。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如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都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的其他统计数据和资料,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获得。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的各级调查队,各省级、市级、县级统计局。目前,反映全国基本情况和各省级、各市级、各县级行政区域基本情况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的各级调查队和各省级、市级、县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活动获得。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经批准的行业协会;各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主要是用于部门行政管理的专业性调查。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一般简称为政府统计。与之相对应的为民间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民间统计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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