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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引号:smz-2022-00064 来源: 时间:2022-12-13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武安委发〔2022〕8号 

武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武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武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重点企业:

《武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武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

武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升我县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削减次生灾害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等)、环境污染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认真贯彻分级应对、响应分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的高效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依法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事故分级

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

2.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担任副指挥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协调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市安委会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省、市安委会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助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协调乡镇,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2.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一般、较大、重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协调联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事故发生区域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调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事发地能源需求;牵头组织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加大资金投入,增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财政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共交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发生公路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县城公用设施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程、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发生建筑工程、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救助站、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因事故致残、致孤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卫生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地质资料,加强地质监测、监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事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等工作。负责组织森林防火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补赔等工作。

县工信局:牵头组织通信、信息网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当工业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的应急监测、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预警、监测、信息报送、评估等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污染源。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学校、幼儿园学生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务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河流、水库、堤坝水位监测工作,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药品行业、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保障事故救援时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单位、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网武山县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发生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为主要力量承担抢险救援的作战任务,会同有关协同力量,迅速果断地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使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县武警中队: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商请,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应急管理职责,最先应急响应,判断处置能力不足或势态可能变化难控,应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每年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要科学施救,严防盲目施救。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是:执行县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县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抢险救灾;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协调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大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县卫健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卫生院、县疾病控制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监测、控制疫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交警、事故单位、应急管理局及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应急经费保障、救灾物资供给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安排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

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协调配合。负责审定事故信息的发布方案,决定发布内容、发布方式;接受记者采访;收集、跟踪社会舆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确保社会稳定。

善后处理组: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技术保障等工作。

2.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按照应急救援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落实。

2.6应急队伍职责

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和应急装备前往事故现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3预警预防

3.1重要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严重隐虑,可能引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可能导致较大、重大、特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

各乡镇、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成员单位设立24小时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县政府办公室电话(传真):0938-3421028

县应急管理局电话(传真):0938-3429953

市应急管理局电话(传真):0391-8623915

3.2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各类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经县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政府可以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级别的预警信息;Ⅲ级、Ⅱ级和Ⅰ级级别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调整和解除。

(2)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采取布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2.1预警级别

对应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受损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内容。

3.3预警信息处置

乡镇政府和行业部门接到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险情扩大时,要按照权限立即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4事故报告

4.1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的同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4.2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1.1武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Ⅰ级应急响应: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1)事故发生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县政府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事故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③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④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按程序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视情况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⑥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⑨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⑩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县政府协调处置的事故,依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县级相关应急响应。

①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或险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掌握事故情况,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和确认,按规定向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县级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意见。

由总指挥决定并启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相关应急队伍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相应工作小组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救援职责。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上报事故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事故态势不可控时,启动扩大应急响应程序,请求市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救援工作的需要,请求上级支持。适时向媒体通报相关事故信息。

②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Ⅲ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由上级政府按相应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在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地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县市通报有关情况;待上级指挥部组建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③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Ⅱ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由上级政府按相应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在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在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县市通报有关情况;待上级指挥部组建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④特别重大事故(I级响应)

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I级事故及险情,由上级政府按相应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在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在接到相应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县市通报有关情况;待上级指挥部组建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6指挥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有关部门立即按照相应的专业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省市驻县企业或者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并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6.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协调人武部调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3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县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县分局、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事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和电信运营企业等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县监察委员会派专人参加事故调查。

6.4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当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情况恢复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恢复生产时,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7.2调查评估

(1)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底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年度事故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事故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8保障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应急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以县消防大队为主,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8.2 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乡财政予以保障,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启用风险抵押金等形式协调解决。

8.3应急医疗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卫健局要掌握全县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同时要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8.4应急物资保障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县发改局负责粮食的供应工作。

8.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县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8.6应急通信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县工信局协调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8.7应急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掌握全县的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以消防队为主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8.8社会动员保障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8.9技术力量保障

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转移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其他事项

9.1应急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乡镇结合本辖区实际,负责本乡镇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2应急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9.3应急演练

县应急局负责本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县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场、医院、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4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按规定上报县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9.5责任追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类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附则

10.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武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县应急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发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竹等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救援,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等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发生通信、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发生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应急救援。

县财政局:负责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

县人武部:根据请求,负责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救援。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发生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生活安排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地质资料,加强地质监测、监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县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保事件的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头组织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县教育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学校、幼儿园学生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河流、水库、堤坝水位监测工作,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县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武山火车站:负责组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武山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武山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天水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山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处置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武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及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中心

领导、协调县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类救援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2.2.2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及时向县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县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2.2.3 县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县应急管理局掌握全县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县发改局、住建局、商务局参与所属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4)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6)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调配、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相关物资器材的保障等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人员转移、安置、救助,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9)县气象局提供支持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气象监测和气象预警预报等工作。

(10)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等工作。

(11)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事态扩大或升级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3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联络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采取措施、事态发展等情况。

(1)根据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灾情和领导要求,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县有关部门参加,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行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

(5)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报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发生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及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事故时,指挥长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请求援助。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风险的监控和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天水市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3.2.2 报告内容

报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情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并根据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排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撰稿人和报告时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情发生后,在积极组织单位自救、等待救援的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要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供有关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酸硫反应、注意事项相关资料。并尽量保全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等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以备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县政府;如果遇外籍(特殊)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按照天水市政府涉外事宜程序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响应分级标准见7.1)

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积根配合国家、省、市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态响应行的由省应急管理方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省应急管理厅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积极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当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响应行动时,积极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视情启动《武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超出县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天水市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响应

Ⅳ级及以下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措施组织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基本情况、救援进展和事态发展等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和企业应意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做好应急准备,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外援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协调组织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落实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事宜。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Ⅱ、Ⅲ级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省、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灾情做好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协作,积板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灾情时,由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各企业和各乡镇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出现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县政府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医疗救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卫健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要进行洗消等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县政府向市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监控、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4.9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或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搜救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安全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县政府或者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的应急结束,报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或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由上级部门负责处置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结束,报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危废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发生后,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应急程序,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由县政府指定的主管行业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抄送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牵头,县应急局配合组织建立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道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行业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县工信局要积极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工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意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情后,县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教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等有关行业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物资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2.7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应急局协测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险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县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备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与演练

县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和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6.5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省行政区、跨领城(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报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县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舍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构架图

8.2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武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天水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乡(镇)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武山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为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协调和组织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总工会、武山火车站、县供电公司、武警武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武警武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县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现场监测监控,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政府金融办。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专家支持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武山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武山火车站、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现场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2.2镇(乡)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乡(镇)级以上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冒顶片帮、边坡垮塌、和引发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预警

乡(镇)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乡(镇)级以上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乡(镇)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2先期处置

4.2.1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市应急局报告。

在上级安委会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必要时请求驻县武警中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市应急局报告。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市应急局报告。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Ⅳ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应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澄清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县级I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批准;终止县级IV级应急响应,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非煤矿山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授队伍、驻县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6.2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有关行业部门应掌握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资金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乡(镇)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4应急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通信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技术力量保障

乡(镇)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2预案演练

乡(镇)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县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乡(镇)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

8责任与奖惩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适用《武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山县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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