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停止执行〈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甘商务办发〔2023〕21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天政发〔2021〕45号)中第三项“财政奖补政策”的(五)、(六)、(七)、(九)条款和第五项“人才激励政策”的(十三)条款,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