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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惩非法,严厉打击维正义

来源: 武山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马文健 审核:林建周
发布日期:2024-03-1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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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武山县应急管理局在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时发现,王某、刘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进一步询问,王某、刘某的货源来自于外县的两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两家企业在未了解进货人员资质证件的情况下,向王某、刘某大量批发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生产的产品,在我县人员密集场所摆摊设点进行兜售。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县的烟花爆竹市场,非法的烟花爆竹产品加大了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风险。

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依法打击烟花爆竹领域的非法行为,县应急局成立专案组,坚持严格执法,一查到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两家县外批发企业分别处以9000元和49000元的经济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温馨提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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