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武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山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政策制定背景
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和省上先后出台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文件,要求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结合实际按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要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细化完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加快发展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建强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2.把握标准,只租不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小户型、低租金”的要求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落实“只租不售”要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3.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各乡镇、单位(含工业集中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切实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利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支持政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机关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序组织实施。
(三)总体要求
1.保障对象。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供应,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不设户籍和收入线门槛。
2.户型面积。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成套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3.建设标准。支持发展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执行,需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
4. 租金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80%收取,每2-3年调整一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根据投资回收和运营维护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不同建设方式、不同房屋类型分类分档制定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四)支持政策
1. 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工业集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适当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可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1)落实信贷支持政策。(2)落实债券支持政策。
(3)落实资金支持政策。(4)切实降低税费负担。
(5)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
3. 简化审批流程。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的工作机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实行相关各方并联审批,联合验收。
(五)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可申请整体确权登记,但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可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房屋性质和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租等方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要将房源和保障对象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县住建局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六) 租赁管理
1. 保障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2.申请受理和资格确认。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公示、确定保障对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由投资建设单位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公示、确定保障对象,配租情况报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3.签订配租合同。保障对象确定后,应按照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
4.使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物业服务费用和安全使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谁承租、谁使用原则,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居住用途。
5.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承租人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应退出而不退出的承租对象,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按住房租赁市场标准收取租金。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七)项目准入管理
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拟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取得项目认定书不得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范围,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统一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八)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2.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3.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