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武山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8月24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武山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高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加快发展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明确标准,只租不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小户型、低租金”的要求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严格落实“只租不售”要求,强化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三)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各乡镇、单位(含工业集中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切实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利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支持政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机关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序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三、总体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供应,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不设户籍和收入线门槛。
(二)户型面积。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成套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三)建设标准。支持发展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执行,需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
(四)租金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80%收取,每2-3年调整一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根据投资回收和运营维护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不同建设方式、不同房屋类型分类分档制定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由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征收管理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同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自收自支。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有关部门审批,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自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工业集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工业集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工业集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有关部门审批,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业办公、仓储、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馆、厂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4.支持适当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县政府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应安排在工业集中区及周边城镇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方式供应,已出让供应的,允许分期收取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5.可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乡两级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工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1.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政策,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落实债券支持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3.落实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市级对全县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各乡镇、单位应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清单,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实施主体积极筹措项目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4.切实降低税费负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使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缴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上述政策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认定书之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住宅标准执行。
(三)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的工作机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实行相关各方并联审批,联合验收。
五、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可申请整体确权登记,但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可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房屋性质和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租等方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要将房源和保障对象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县住建局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六、租赁管理
(一)保障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二)申请受理和资格确认。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公示、确定保障对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由投资建设单位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公示、确定保障对象,配租情况报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剩余房源应面向通过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拟保障对象配租,严防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期空置。
(三)签订配租合同。保障对象确定后,应按照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
(四)使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物业服务费用和安全使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谁承租、谁使用原则,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居住用途。
(五)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承租人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应退出而不退出的承租对象,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按住房租赁市场标准收取租金。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保障对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有关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七、项目准入管理
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相关规定,拟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取得项目认定书不得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范围,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统一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初审、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乡镇、单位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摸底,提出年度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乡镇、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日常监管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核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项目规划和用地等手续办理,加强用地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指导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争取专项债券资金。国家税务总局武山县税务局、人行武山分行和金融机构负责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查处违规收取租金行为。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热公司负责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支持政策。
县教育局、卫健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领域项目摸底申报、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附 件:武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王志成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赵百祥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 董海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宏斌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康随成 县教育局局长
张雨果 县财政局局长
郭 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 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响林 县卫生和健康局局长
杨胤鸿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
王立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奋荣 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桑小国 国家税务总局武山县税务局局长
丁玉全 人行武山支行行长
王世强 国网武山县供电公司经理
陈云平 金地天然气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刘奋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